養護機構看護工-申辦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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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護機構看護工
  

(一) 申請資格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 法人社會福利機構。
  • 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三人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一人,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醫院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
  • 依法登記之床位每五床得聘僱外籍看護工一人,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二) 初次申請者應備文件
  1.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影本
  2.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3. 無違反勞工法令證明書正本    
  4. 求才證明書正本
  5.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6. 養護機構應附加:機構實際收容人名冊正本及收容人罹患植物人、失智症、中度以上之身心障礙手冊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本國看護工名冊正本
  7. 護理之家應附加:衛生主管機關核發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高中(職)以上學校家政、護理等相關科(組)畢業證書影本
  

申辦流程
  
step1-各縣市就服中心求才
step2-勞動部申請配額
step3-各國駐台辦事處
step4-文件齊全後寄至國外
step5-外勞入境
step6-外勞交付給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