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資訊>終止外來人口延期停留 移民署:11/30 前離境 因疾病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 可申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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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外來人口延期停留 移民署:11/30 前離境,因疾病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 可申請延長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月廿五日臺北報導】
配合我國鬆綁邊境及檢疫措施,內政部移民署 25 日宣布,針對 109 年 3 月 21 日(含)以前入國(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的外國人、中港澳人士及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於 111 年 10月 5 日自動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限 30 日後,將不再予以自動延期,並寬限至 111 年 11 月 30日前離境。
移民署說明,過去 2 年多來針對 109 年 3月 21 日(含)以前入國(境)的合法外來人口,逐月予以自動延長停留期限 30 日,共計協助42 萬餘人次在疫情嚴峻期間得以安心在臺生活,不因邊境嚴管無法再入國(境)而影響親人團聚及工作推動。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考量國際間已逐漸恢復正常運作,我國邊境亦穩健逐步開放,故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的防疫政策,停止自動延長停留期限措施。
移民署表示,未來不再給予自動延長停留期限,請當事人於屆期前離境,但為了讓外來人口安排離境規劃及行程,將給予一段寬限期,自動延長停留期限措施適用對象的停留期限於 111 年 11 月 30 日前到期者,請於111 年 11 月 30 日前離境。
另外,停留期限於 111 年 12 月 1 日(含)後者,請於自動延期後的合法停留期限屆滿日前離境;另提醒外來人口,若不確定停留期限,可於出境前先至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確認。移民署指出,外來人口如有因疾病或懷胎,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遭遇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變等情況時,可以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向移民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延長在臺停留期間。
例如,懷胎 7 個月以上或生產、流產後 2個月未滿;罹患疾病住院或懷胎等,出國有生命危險之虞;外國人、港澳居民及無戶籍國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配偶之父母或子女之配偶在臺灣地區患重病或受重傷住院或死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