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資訊>降低勞資爭議 保障雇主用人及移工工作權益,合意終止並同意移工轉出轉出不扣總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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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勞資爭議 保障雇主用人及移工工作權益,合意終止並同意移工轉出轉出不扣總人數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七日臺北報導】
外界質疑製造業與屠宰業的移工勞資爭議案件處理曠日廢時、行政效率不彰,影響移工與雇主權益,對此,勞動部表示,自 111 年 8 月 17日起,為降低勞資爭議案件,簡化行政程序,製造業與屠宰業雇主只要是與移工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並同意移工轉換雇主,其轉出名額可不計入總人數計算。
立委吳玉琴日前在立院審查勞動部算時指出,移工申訴案件,若事涉勞雇雙方各有違法情事,並移工強烈主張自身轉換雇主權益時,經地方政府勞動單位協調後,依程序送交勞動力發展署裁定是否同意勞工轉換之請求時,無論結果,皆曠日廢時,甚至有歷時 1 年而不得結果者,行政不彰。
勞動部表示,在今年 8 月 15 日公告修正「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部分條文及第二十四條附表五、第二十五條附表六、第四十九條附表十、第六十二條附表十三,就修正製造業與屠宰業雇主聘僱外國人之總人數計算規定。
勞動部說明,之前規定製造業與屠宰業移工轉換事由不可歸責於雇主,其配額就不須被管制 2 年,因此勞雇有發生勞資爭議,必須有經地方勞工主管機關召開勞資爭議協調會或是調解會議後,任一方或雙方無繼續聘僱關係意願,依法終止聘僱關係,同時雇主經調查無違反勞工法令或勞動契約,其配額才不會被管制。 例如,移工對於工作環境過敏不適應,如工廠的化學藥品等,移工要求解約轉換,調查雇主無違反勞動法令與勞動契約,就不會扣配額。
勞動部進一步說明,由於移工轉出涉及名額計算,需由地方政府判定是否不可歸責於雇主,導致勞資爭議案件增多,且地方政府有時也無法認定可否歸責於雇主致使勞資爭議處理時效冗長,影響雇主用人及移工作權益。勞動部指出,為簡化行政作業,使雇主願意合意與所聘僱移工終止聘僱關係並同意移工轉換雇主,以減低勞資爭議情事,自 8 月 17日起,只要製造業及屠宰業雇主與移工合意終止聘僱關係並同意移工轉換雇主,其轉出名額可不計入總人數計算。

移工發生曠職失聯 勞動部重申立即通報不須等3天
【外勞社記者黃秀娟十一月七日臺北報導】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重申,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移工一旦發生行蹤不明,雇主可立即透過勞動部建立的通報平臺進行通報,通報系統均立即傳輸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協查,並不需等待 3 天才能報警。
由於有媒體報導澎湖縣一夜失聯多名外籍漁工,雇主需等待 3 天才能報警尋查,勞動力發展署提醒,雇主如有發現移工曠職失聯情形,可立即自行或委託仲介至勞動部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臺(https://labor.wda.gov.tw/labweb/Login.jsp)進行通報;如有通報疑義,可電洽勞動部 1955服務專線專人協助。
發展署說明,為加強稽查失聯移工,102 年就業服務法已修正第 56 條規定,雇主於發現移工曠職失聯時,可立即通報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查察。為便於雇主單一窗口通報作業,勞動部同時建立行蹤不明移工網路通報平臺,雇主或所委託仲介均可運用平臺,立即登錄移工失聯資訊進行通報,系統會立即自動傳輸移民及警察機關啟動查察;另在移工曠職失聯滿 3 日後,雇主依法向發展署申報失聯移工廢止聘僱許可之處分,以利後續移民署及駐外單位管制失聯移工查獲遣返後,不得再入境工作。
發展署強調,為有效遏阻非法媒介及非法僱用失聯移工,已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提高非法媒介者罰鍰金額 3 倍至最高 150 萬元,及非法僱用罰鍰金額最高 75 萬元,由現行以案計改以非法僱用人數計罰外,並持續與移民署及國安單位合作加強查緝失聯移工及不法集團;另鼓勵民眾檢舉失聯移工、非法雇主及非法媒介,一經查獲最高可核發檢舉獎勵金 7 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