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資訊>11/30 起 新購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掛牌,公告官版雇主同意書 移工領牌應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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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起 新購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掛牌,公告官版雇主同意書 移工領牌應檢附
【外勞社記者楊孝慈十一月十八日臺北報導】
自 11 月 30 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須掛牌並投保強制險後才可上路,交通部公路總局公布官版「外籍移工購車雇主同意書」,移工購車申請領牌時應檢附。雇主需同意在移工離境前,協助並提醒該車輛須辦理過戶、繳回牌照或報廢等異動登記,並提醒移工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車輛不得擅自變更或改裝,且應依規定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
未依規定申請掛牌,可處 1200 元以上3600 元以下罰鍰。公路總局已製作常見問答以及英、印尼、泰國、越南等多國語言懶人包,讓雇主及移工 了 解 微 型 電 動 二 輪 車 新 制 , 可 至http://bit.ly/3hUMi2Y 下載。公路總局表示,為確保移工騎乘機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的行車安全,便於雇主後續對外籍移工的生活管理所需,自民國 83 年起已要求移工購買機車須檢附雇主同意書,此次將微型電動二輪車也納入,並列為領牌必要文件,雇主應在外籍移工離境時,協助其處理車輛的相關事宜。
鑑於以往雇主同意書沒有統一版本,致使雇主簽署同意書衍生疑慮,公路總局將「外籍移工購車雇主同意書」整合成機車與微型電動二輪車的公版雇主同意書,雇主於同意外籍移工購車後,需提醒移工遵守各項道路交通安全規定,及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並於其離境前協助並提醒車輛須繳回車牌辦理繳銷、報廢或過戶等異動登記,各監理單位將一律採用公版同意書。
新制上路後,全新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應檢附身份證明文件,以個人名義申請,應繳驗車主國民身分證正本或居留證;以公司行號名義申請,則提供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或登記證明書,併同印章、30 日以上強制險證明、來歷證明、統一發票、安全審驗合格證明及繳交規費,移工需另附雇主同意書。公路總局進一步說明,移工大多以簽名居多,領牌時如本人在場,可以簽名代替印章,如委託他人代辦,印章的格式中、英文均可。車輛來歷證明部分,如為國產車,提供國內製造車輛出廠證明,進口車提供海關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
至於 11 月 30 日前購買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無需補附雇主同意書,但仍須在兩年內,即 113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登記、領用、懸掛牌照,逾期未領用最重罰鍰 3600 元。使用中的微型電動二輪車申請領牌,所需資料移工與一般民眾相同。
目前移工使用的電動車,許多都是透過網路購買二手,因而無法取得相關證明,公路總局表示,可洽經銷商確認該款車輛是否經安全審驗合格,若有,可由微電車相關公協會出具證明文件方式辦理,非安全審驗合格車輛則不可領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