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數 | 累計點數人員之年齡 | 點數 |
年齡未滿一歲 | 7.5點 | 年齡滿七十五歲至未滿七十六歲 | 1點 |
年齡滿一歲至未滿二歲 | 6點 | 年齡滿七十六歲至未滿七十七歲 | 2點 |
年齡滿二歲至未滿三歲 | 4.5點 | 年齡滿七十七歲至未滿七十八歲 | 3點 |
年齡滿三歲至未滿四歲 | 2點 | 年齡滿七十八歲至未滿七十九歲 | 4點 |
年齡滿四歲至未滿五歲 | 2點 | 年齡滿七十九歲至未滿八十歲 | 5點 |
年齡滿五歲至未滿六歲 | 1點 | 年齡滿八十歲至未滿九十歲 | 6點 |
年齡滿六歲至未滿七十五歲 | 0 | 年齡滿九十歲以上 | 7點 |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聘前講習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者, 應於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前參加聘前講習。 前項聘僱家庭看護工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 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使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一、配偶。 二、直系血親。 三、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之姻親。 四、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五、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第一項聘僱家庭幫傭之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者,得由與被照顧者具有直系血親或一親等姻親關係, 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幫傭行使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依前二項規定代雇主參加講習者,應提供共同居住親屬或代雇主行使外國人管理監督地位之證明文件或切結書。 第三條 聘前講習之時數至少為一小時;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聘僱外國人之相關法令。 二、外國人健康檢查及其罹患法定傳染病之處置。 三、聘僱外國人入國後應辦理事項。 四、外國人權益保障。 五、其他與外國人聘僱管理有關之事項。 第四條 聘前講習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臨櫃講習:參加講習者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二、團體講習:同時參加講習為十人以上者,應以預約方式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參加講習。 三、網路講習:參加講習者至中央主管機關所建立之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講習課程得以播放影片或多媒體簡報等方式進行。 第五條 參加講習者,應攜帶國民身分證、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等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 但依第二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參加講習者,除應出具本人身分證明文件外,另應出具符合該規定之證明文件。 參加網路講習者,應以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所簽發之自然人憑證登入。 第六條 辦理聘前講習之單位對於完成聘前講習者,應登錄於雇主聘前講習資訊系統,並發給完訓憑證。 參加聘前講習之完訓憑證,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自網路查知者,雇主申請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得免附。 第七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或登記之財團法人、非營利之社團法人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之團體,辦理聘前講習。 前項委託辦理講習之方式,為臨櫃講習或團體講習。 第八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