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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答訊息

FAQ

外籍移工常見問題
中階技術
  • Q

    移工留才久用方案適用對象為何?

    A

    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外國人,得由雇主申請:
    (一)現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工作之外國人(以下簡稱移工),且連續工作期間達6年以上者,或受聘僱於同一雇主,累計工作達6年以上。
    (二)現受聘僱從事移工工作,且曾工作達6年以上出國後,再次入國工作者,其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
    (三)移工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並已出國者。
    (四)在我國大專校院畢業,取得副學士以上學位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

  • Q

    中階技術人力是否有聘期和年限限制

    A

    無年限限制。

    依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雇主聘僱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每次最長3年,期滿雇主符合資格,可再次申請,並無外國人在臺工作總工作年限限制。

  • Q

    是否所有產業都可以聘僱中階技術人力?

    A

    現行中階技術人力開放類別,限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屠宰工作、營造工作(含公共工程與重大民間工程營造、一般營造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工作(含農、林、牧及養殖漁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等

  • Q

    中階技術人力如符合退休要件,工作年資及退休金如何計算?

    A

    (一)勞工於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要件(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向雇主申請退休,或雇主依同法第54條規定強制勞工退休時,雇主應依同法第55條規定,按照勞工之工作年資,工作每滿1年給與2個基數,但超過15年之工作年資部分,每滿1年給與1個基數,最高總數以45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1年計。
    (二)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爰有關原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0款之受僱工作者,嗣後轉換為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1款進用之中階技術人力,如勞動契約並未終止,其「工作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且勞動契約是否連續之判斷仍須視雇主與移工之情形而定;倘若符合退休要件,雇主仍應按勞基法第55條之給與標準,給付勞工退休金。
    (三)有關中階技術人力勞退金,雇主可利用本部勞退舊制試算表(網址:https://gov.tw/yti)進行試算。

  • Q

    中階技術人力可轉換雇主嗎?轉換程序為何?對雇主有何保障?

    A

    依就業服務法第53條及第59條規定,外國中階技術人力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有不可歸責於該外國人之事由經許可者,始得轉換雇主或工作。

    中階技術人力之申請轉換雇主程序,均與現行移工轉換雇主相同。

事業類
  • Q

    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A

    製造業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 Q

    移工返鄉休假,雇主得否拒絕?有無罰則?

    A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

    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

  • Q

    雇主於每個月給付薪資時有什麼需要特別注意的嗎?給付外籍移工的薪資中,有哪些項目是可以預先扣除的呢?

    A

    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

    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

    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 Q

    雇主可以使所聘僱的移工操作起重機、天車或堆高機?

    A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製造工作,且經在臺參加職前訓練並依規定考取證照後,「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高空工作車或起重機等工作,若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前開情事,即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

  • Q

    製造業及屠宰業定期查核規定?

    A

    1.除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與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製造業雇主自引進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及宰屠業雇主自引進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屠宰工作定期查核基準」規定之申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3個月者,應納入勞動部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

    2.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與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則於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者,於當年度最近辦理之定期查核月份辦理首次查核,且首次查核如有未符規定情形時,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第2次以後查核回復比照前揭一般對象辦理。

    3.已引進外加就業安定費案之雇主,採內框與外框等兩段式查核,內框查核係針對原有五級制之名額進行查核;外框查核則針對雇主取得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名額後之總名額加以查核。經勞動部通知限期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屆期未改善者,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 Q

    外籍機構看護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

    A

    養護機構僱用的本國勞工或移工,均受勞動基準法保障,工作時間應依規定辦理。外籍看護工的住宿,應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所定的項目及標準妥善安排。

  • Q

    同一負責人設有不同養護機構,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在不同的機構間相互調派?

    A

    以法人為同一雇主得免經勞動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甲院所外國人至乙院所從事機構看護工作。

    但自然人不能申請附設機構,如機構為自然人,便不能調派外籍機構看護工到同一個負責人所設立的其他養護機構內從事看護工作。

  • Q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幫病患抽痰?

    A

    外籍機構看護工可以從事餵食、更衣、清潔身體、拍背、按摩、傷口分泌物簡易照護等非專業醫療行為照顧工作;或者是協助本國工作者,從事以照顧病患為目的之環境清潔、膳食料理、衣物洗滌等工作。

    但是不可指派外籍看護工從事如打針、抽痰等侵入性治療、或具有專業性及危險等工作。

  • Q

    外籍漁工居住相關規定為何 ?

    A

    本部訂定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範雇主辦理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之飲食、住宿及管理事項,針對漁工陸上及船上居住2種類型,分別制定住宿之生活照顧服務標準,以保障外籍漁工之居住權益,

    細節參考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附表1(陸上居住)及附表2(船上居住),網址:https://laws.mol.gov.tw/FLAW/FLAWDAT01.aspx?id=FL047733

  • Q

    外展農務雇主有那些外展農務專屬的特殊情事,會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

    A

    外展農務雇主若有以下外展農務的專屬情事,會受廢止招募及聘僱許可處分:

    1、指派外國人至未具有從事農、林、牧或養殖漁業工作事實之場域從事外展農務工作,經限期未改善。

    2、違反相關法令或外展農務服務計畫書內容,經認定情節重大。

    3、經營不善或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家庭類
  • Q

    家庭幫傭有申請人數上限嗎?

    A

    雇主聘僱家庭幫傭工作者,一戶以聘僱一人為限。

  • Q

    家庭幫傭之各項申請人員及點數計算,是否限於同一戶籍呢?

    A

    是,與雇主不同戶籍、已申請家庭看護工、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或已列計為申請家庭幫傭者,其人數或點數,不予列計。

  • Q

    家庭類例假日、休息日、休假日與特別休假的規定有什麼不同嗎?

    A

    家庭類移工的休假,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 Q

    外籍家庭看護工/外籍幫傭是否有規定的工作時間 ?

    A

    家庭類工作時間,須依勞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辦理。

  • Q

    外籍家庭看護工經廢止聘僱許可逾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者,何時可申請遞補?

    A

    舉例說明:依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第3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或工作,並經勞動部以112年3月1日函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自112年3月1日起算滿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即112年4月1日起之6個月內,雇主得申請遞補。

  • Q

    外籍家庭幫傭與外籍家庭看護工因行蹤不明申請遞補之規定是否相同?

    A

    不同。

    外籍家庭幫傭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經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3個月仍未查獲,始得申請遞補。

    外籍家庭看護工為滿1個月仍未查獲者,得申請遞補。

     

  • Q

    如何參加聘前講習?

    A

    A:首聘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可利用有以下3種管道參加講習:

    1、網路講習:以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之自然人憑證登入至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

    2、臨櫃講習: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3、團體講習: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達10人以上者,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以團體方式參加講習。

    前開臨櫃講習及團體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得至「外國人勞動權益網-雇主聘前講習專區」預約講習時間及地點,或直接實施網路講習。

  • Q

    何謂雇主聘前講習?

    A

    依就業服務法第48-1條規定,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 Q

    除了使用巴氏量表之外,還有其他多元認定資格免評方式嗎?

    A

    除了可運用巴氏量表來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外,還可使用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之證明、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限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6個月以上者之服務費用收據或服務紀錄,或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分以上者。

  • Q

    重新招募免評機制為何?有哪些適用對象?

    A

    A:目前民眾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需每3年到醫院重新接受評估,對於重症病患和家屬不便利,另考量被看護者功能多日趨退化,又部分病況回復不易,免除再至醫院接受評估,適用對象如下:

    1.被看護者75歲以上。

    2.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及第14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3.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4.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註: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外籍家庭看護工未離境或轉出時提出之申請

    重新招募免評機制為何?有哪些適用對象?
  • Q

    外籍家庭看護由新雇主接續聘僱申請遞補者,尚需具備何種條件?

    A

    依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2項規定,需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情事,故於雙方、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或外國人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證明書之轉換理由需勾選6.「家庭外籍看護工經原雇主同意轉換雇主或工作」,始得申請遞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