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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資格
協助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安養機構、護理之家機構或長期社會福利照顧機構人力需求
其雇主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 養護及社福機構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各機構實際收容人數每3人聘僱1人。
2. 護理之家及護理醫院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其依法登記之床數每5床聘僱1人。
※ 前項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之人數。
應備文件
符合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及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醫院申請外籍看護工應備文件
養護及社福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受監護人名冊影本、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
護理之家及護理醫院本國監護工名冊及勞保卡影本、慢性病房數證明文件影本。
入境後聘僱費用
雇主負擔部份
基本薪資
35,060/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
就業安定基金
2,000/月 (定期向勞動部繳交)
健保費
約 1,329/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外勞自付426元/月)
勞保費
約 2,115/月 (依勞基法及聘僱契約規定,外勞自付604元/月)
平均每月花費金額
約 40,504 (含週日不休假津貼)